228連假開始,許多民眾出國旅遊後可能購買許多食品回國,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民眾,法令規定民眾可以攜帶回國的物品,在供個人自用的食品,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,而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;錠狀、膠囊狀食品,每種最多12瓶,合計不超過36瓶;瓷製餐具或廚具,以報單單一項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,不超過四件者,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一件。超過限量者,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,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,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,才可以進口。 文章來源http://ift.tt/1peJvB0